近日,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了《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5年第4號),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采用熒光探針PCR法,對預期或正在服用葉酸的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患者的靜脈全血或口腔拭子等樣本DNA中的MTHFR基因多態(tài)性進行體外定性檢測的試劑,用于葉酸的用藥指導。一起來學習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臨床試驗設計要點。
近日,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了《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5年第4號),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采用熒光探針PCR法,對預期或正在服用葉酸的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患者的靜脈全血或口腔拭子等樣本DNA中的MTHFR基因多態(tài)性進行體外定性檢測的試劑,用于葉酸的用藥指導。一起來學習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臨床試驗設計要點。

人MTHFR基因多態(tài)性檢測試劑臨床試驗設計要點
臨床試驗的開展、方案的制定以及報告的撰寫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guī)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號)的要求,如相關法規(guī)、文件有更新,臨床試驗應符合更新后的要求。
1.臨床試驗機構
應選擇不少于3家(含3家)已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按照相關法規(guī)、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申請人應根據(jù)產品特點及預期用途,綜合不同地區(qū)人種和流行病學背景等因素選擇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機構應具有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的優(yōu)勢,操作人員應熟悉臨床試驗方案及檢測系統(tǒng)的各環(huán)節(jié)。
2.臨床試驗方法
2.1對于有已上市同類產品(突變位點為C677T,rs1801133)的產品,建議申請人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評價申報產品的臨床性能。對比試劑的選擇應從預期用途、樣本要求、檢測性能等方面,確認其與申報產品具有較好的可比性。
2.2如申報新的突變位點用于葉酸用藥指導,應根據(jù)其公認的臨床意義,提供其適用人群相應的臨床意義的證據(jù)及性能驗證臨床試驗。性能驗證臨床試驗中可以選擇公認的參考方法(如Sanger測序法)作為對比方法,評價其突變位點的檢測性能。臨床意義的證據(jù)應包括新的突變位點基因型與血液同型半胱氨酸含量、紅細胞中葉酸含量,服用葉酸劑量與相應結局的相關性研究證據(jù)。
針對Sanger測序和相關性研究分析方法(如涉及)的建立、驗證和質量控制,應提交詳細的研究論述,相關內容納入臨床試驗報告中。
3.受試者選擇和樣本類型
3.1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中應選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患者作為適用人群。如需要服用或正在服用葉酸的H型高血壓等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
如涉及新的位點及臨床使用場景,應根據(jù)相應的適用人群納入受試者。
3.2 樣本類型
適用的樣本類型一般為靜脈抗凝全血,應采用相同樣本類型的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
如產品同時適用于口腔拭子,可與相同樣本類型或靜脈全血的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也可采用與申報產品的靜脈全血進行同源比對的方式進行評價,純合突變型/雜合突變型/野生型樣本例數(shù)建議均不少于100例。
臨床試驗中應以臨床原始樣本進行試驗,不應直接采用提取的基因組DNA。臨床樣本的采集、處理、保存和提取等應同時滿足申報產品說明書以及對比試劑說明書(如適用)的相關要求。
4.臨床試驗樣本量
臨床試驗樣本量應滿足統(tǒng)計學要求,可采用適當?shù)慕y(tǒng)計學方法進行估算,同時應滿足法規(guī)最低樣本量的要求。根據(jù)相應臨床試驗設計,本臨床試驗可依據(jù)申報產品相對于對比試劑的純合突變型/雜合突變型/野生型符合率分別估算相應的最低樣本例數(shù)。
與對比試劑的比較研究中,臨床樣本量的估算建議采用單組目標值法進行計算,純合突變型/雜合突變型/野生型符合率的臨床可接受標準(P0)建議均不低于95%。當評價指標PT接近100%時,該樣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適用,應考慮選擇更加適宜的方法進行樣本量估算和統(tǒng)計學分析,如精確概率法等。

5.統(tǒng)計學分析
依據(jù)年齡、性別和臨床診斷背景信息等,對納入統(tǒng)計的病例進行人口學分析。
總結野生型、雜合突變型和純合突變型的例數(shù),以3×3表分別總結兩種試劑的定性檢測結果,并分別計算各基因型的符合率、總體符合率及其95%置信區(qū)間,對定性結果進行kappa檢驗,以評價兩種試劑檢測結果的一致性;以交叉四格表分別總結兩種試劑對野生型及突變型(包括雜合突變型和純合突變型)的定性檢測結果,計算符合率、總符合率及其95%置信區(qū)間,并對定性結果進行kappa檢驗,以驗證兩種試劑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對于兩種試劑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樣本,應采用合理方法進行復核,并對差異原因進行分析。
6.倫理學要求
臨床試驗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研究者應考慮臨床試驗用樣本的獲得和試驗結果對受試者的風險,提請倫理委員會審查,并獲得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注冊申報時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7.臨床試驗方案
各臨床試驗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
試驗方案應確定嚴格的入選/排除標準,任何已入選的樣本被排除出臨床試驗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和結果判定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
8.質量控制
臨床試驗開始前,建議進行臨床試驗的預試驗,以熟悉并掌握相關試驗方法的操作、儀器、技術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試驗誤差。整個試驗過程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及精密度。
9.臨床試驗小結與報告
臨床試驗的小結與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shù)據(jù)和統(tǒng)計分析方法,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臨床試驗報告的撰寫參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